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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损害赔偿
交通肇事被告人逃逸可否先提起民事赔偿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时间:2019-09-04已回复(3)

律师回复

  • 韶关法律顾问

    2019-09-04
      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涉及的赔偿问题一般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人身伤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修车费;车上货物损失等。修车费:根据修车发票上的合理数额认定,如果车辆已经报废应折价赔偿;事故中车上物品的损坏赔偿,应当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 六安法律顾问

    2019-09-04
    判断一行为是否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分析:
    (一)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主观方面:主观方面即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动机一般是逃避抢救义务以及逃避责任追究。这种动机是积极的心理活动。虽然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但仅就逃逸行为而言,具有直接的行为故意。因此只有行为人对肇事行为明知,同时又有逃逸的直接犯意,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二)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客观方面: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从刑法理论来看,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最直接的便是对行为的客观方面予以认定。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是最高院的《解释》中规定了在五种情形的基础上而逃跑的行为。这就可以明确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作为交通肇事罪量刑的加重情节来规定的。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或者虽有交通违规行为但该违规行为与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或者行为人在交通事故中仅负同等责任或者次要责任,或者交通行为在所造成的结果尚未达到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定罪标准的,或者在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责的情况下仅致1人重伤,但又不具备酒后驾驶、无执照驾车、无牌照驾车等《解释》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即便行为人事后有逃逸行为,也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三)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空间要素,即该行为是否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
  • 株洲法律顾问

    2019-09-04
    受害人家属在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时候,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
    第一、侵害人过错程度。侵害人的过错主要是指侵权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第二、侵权人是否获利,获利数额多少。侵权人如果获得利益了,那么必然地受害人利益会受到这样或那样的损失,因为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利益是一定的,它总是从这一方流向那一方,那一方流向另一方。
    第三、侵权行为的方式、场合和范围。
    第四、受害人精神受损害的程度和后果。即受害人精神痛苦的轻重。
    第五、侵权行为的社会后果和社会影响。
    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还要考虑酌定因素:
    第一、当事人主体的类别。 第二、社会状况的影响。 第三、诉讼时当地的经济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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