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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刑事辩护
你好,我是一个母亲,1994年认识了老公,结婚后他告诉我,他以前在原籍是在逃犯,2002年有了孩子,2012年他的身份改变了,就是以前的名字不用了,重新办了个身份证,和以前名字不一样,也就是身份漂白了。我经常忍受家暴,我想离婚,但是他的身份是个难题,我像法院提起诉讼,关于他以前在原籍犯的事,法院会调查吗?我已经很无助了。不知道该怎么办?
时间:2019-09-06已回复(3)

律师回复

  • 淮北法律顾问

    2019-09-06
      家暴起诉到法院后,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财产的分割,应当照顾无过错方和子女的权益,但这种照顾并不是离婚过错损害赔偿,不能认为离婚时对无过错方多分了一些财产,就等于是赔偿了。因为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是基于离婚时无过错方受到的损害,无损害则无赔偿。
  • 承德法律顾问

    2019-09-06
     财产分割有矛盾,法院会判决的。
    在离婚诉状中对子女抚养、生活费的承担、家庭婚后共有财产的分割等问题,提出处理主张,由法院进行判决处理。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取得的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原则上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均分。如果因夫或妻一方有过错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多分,有过错方应当少分或者不分。
    以下几种情况都可以起诉判决:
    1、在起诉离婚时,同时要求分割的财产的,需要在离婚判决时一并审理清楚,做出相应的判决。
    2、如果在起诉离婚时,没有起诉的,可以后续另行起诉。
    3、离婚之后,发现有未分割的财产的,也可以后续另行起诉。
  • 庆阳法律顾问

    2019-09-06
    第三十三条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第三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六条 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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