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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从市场环境、企业特征还是从创始股东和投资者两方博弈的角度来分析,双重股权架构均具有合理性的一面。这也是双重股权架构能够产生并且逐渐得到各国监管机构认可的原因。不可否认,双重股权架构有很多优点,比如可以加强创始股东的控制权,防止恶意收购、能够弘扬企业家精神,激励创始股东的创造性、有利于企业的融资,快速发展、可以使创始人摆脱短期利益,追求长期利益等。所以,很多独角兽公司,如阿里、京东等纷纷选择选择采用双重股权架构模式在美股上市。为了顺应时代发展,吸引这些优质企业在国内上市,港股与A股市场也先后修改、发布新的上市规则,允许双重股权架构的公司上市。然而,双重股权架构的弊端也很明显,如投资收益比例与表决权比例严重失衡、造成道德风险增加、企业发展过分依赖创始人个人能力、消弱其他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积极性等。虽然监管机构已经认识到了这一点,对双重股权架构的适用的企业类型、拥有超级表决权的主体以及超级表决权的比例做了一定的限制,但是笔者认为,为了能够更好的保护公众股东,还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引入落日条款和集体诉讼制度,形成一个完善的生态体系,才能使双重股权架构制度得以健康发展。
随着“一带一路”的推动,中国企业选择在境外投资越来越多。但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都出台了许多政策来有效规范企业境外上市或境外投资的行为,想要前往海外投资的企业必须在政策指导下进行合法有序的操作、办理相应手续后才可对外进行投资,而境外投资备案(ODI)就是其中一个最常见的方式。
| 法规名称 | 地区 | 分类 | 发布日期 |
|---|---|---|---|
| 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 | 美国 | 民事 | 2026-07-12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 中国 | 民事 | 2026-06-26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 中国 | 民事 | 2024-06-28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国 | 民事 | 2024-12-25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 中国 | 民事 | 2025-12-27 |